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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前强奸妇女生子,今日又强奸妇女,妇女能告发十三年前强奸吗?

刑事辩护 2019-08-17 11:0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十三年前的事已过追诉时效.
  • 可以,建议尽快报警处理
    【追问】好/时间太久了,也没有证据了/怎么报法?
    【追问】好/时间太久了,也没有证据了/怎么报法?
    【回答】证据公安机关会采集,你只是尽量配合维护权益
  • 还可以告发!
    【追问】十三年前没证据了/也可以告发吗?
  • 强奸妇女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 强奸妇女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 强奸妇女构成强奸罪,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妇女的性自由权利,是指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发生性行为的权利。 2、本罪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不能单独构成本罪,但可以成为本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对强奸行为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交的故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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