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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2000年原告受工伤,认定工伤6级,被告未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10年8月-2013年10月,原告待岗,未支付伤残津贴。2015年原告九上复发,用去医疗费1万多元,被告全部报销了。原告于2016年4月要求被告继续支付工伤待遇,双方就待遇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起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二)》第二条,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在,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60日为由,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2010年8月-2013年10月的伤残津贴。

其他 2017-08-01 1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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