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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朋友几年前在境外设立了一个离岸公司,现在有个第三人说我设立的这个离岸公司的股权是他委托我代他持有的,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公司设立自始至终第三人与我从未签过委托持股协议或其他任何书面文件,也没有口头协议。这种情形委托关系成立吗?第三人关系网很广,我能打赢官司吗?

其他 2019-09-11 12:29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股权转让: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放弃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公司起诉,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递交起诉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复印件时,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或员工代理,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函、提供委托书,委托员工的,除了委托书还要提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是以法人的名义作为主体诉讼程序的。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等)可以代表单位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参加。
  • 股东转让股权的程序:
    1、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股份转让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列明受让人名称、转让股份份数、拟转让价格、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特别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应当是一段合理的期间,时间长度应当能让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并筹集相应的购买资金。
    2、其他股东应在优先购买的有效期间内召开股东会议进行表决,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3、决定购买的股东应在表决后的有效时间内出资购买,股东表示购买但又迟迟不出资购买导致已过优先购买有效期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其他股东不召开股东会,或者召开股东会议但没有股东愿意购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可以对外转让其股份。
  • 这要看对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够支持他所述的事实,如与事实不符,也没有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为委托关系。
  • 没有书面及其他证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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