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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年开了家店,就开了一年,不开了,国税交清了,但没有注消。后来到别的城市开店,还是同一个省。8年后的今天原来那个国税局竟然找到我现在所在地国税说我原来的国税证没有注销,现在所在地国税局通知我回原来国税局处理,说要补交一个月的国税并且要罚款,请问 法律有这规定吗?

公司税务 2011-07-06 21: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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