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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名下有一经济适用房,我没有房产,我们是否能登记结婚?

其他 2017-08-09 16: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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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相关阅读延伸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 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离婚人的离婚证等材料到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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