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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本人伤偶于2003年12月与女方李某再婚,李某户籍于同月迁入我处,04年8月因我父亲房子拆迁(面积110平方),同时我父亲名下的房产(110平方)继承于我名下,并按户人口分得每人25平方,独身子女50平方,女方李某也分得25平方人口面积,包括我父母共计分得150平方,并充许再买25个平方,合计175平方,共找出10多万,分得二套安置房(175平方)。于05年7月我与李某以书面形式达成以下协议,找出10多万由我承担,该二套房归我所有;与李某结婚至05年7月签订日止,分得4万给女方李某,并在签订日付清给李某;以后各人的收益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归各自承担,并双方签字盖章。二套安置房于08年3月交房,2010年4月该二套房已登记在我名下,现我与李某离婚,李某要分割该二套房,现我父母都健在,请问该协议是否有效。

离婚 2011-07-11 1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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