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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于客户受到经济危机的影响,必须缩减项目组的规模。我很遗憾的通知各位,公司将于2009年4月13日起正式终止和你们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额外支付一个月的薪资(免税)作为补偿。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我很感谢各位在项目中的付出,对各位的努力表示感谢!我们虽然和客户进行了再三的沟通和争取,但是客户确实受到经济危机的严重影响,不得不做出以上决定。在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里,仍然希望各位能够做好相关工作,并和其他项目成员进行工作交接。同时在此期间,客户那里也有几个外派的职位机会,会安排各位面试。如果能够通过面试并愿意接受新的职位,公司将保留你的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将在 4月13日终止。      这是我们公司对我和几位同事的裁员通知书,这样的补偿合理吗?是不是至少也得N+1呢?请教

其他 2009-03-26 13:00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的理由基本正确。既然裁员,属于公司单方解除,应支付N+1补偿。若是违法解除,可要求双倍赔偿或恢复劳动关系。
  • 如果按裁员,公司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裁员要求。那也就不是按裁员处理。这一点也已经确认。 公司之所以提出只补偿一个月是因为它提前了一个月通知。但是他的解除合同的理由是“特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但是我认为并不是。原因有:1,裁的人数只有我们项目组的4个人。2,公司经营没有大的困难,并且还在不断招人。 所以我认为公司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此要求在到期后(四月13号)应当赔偿我2N的赔偿金。对吗?因为它提前一个月通知是为了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金。而我的情况是他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若是申请仲裁的话,会支持我吗?
  • 如果协议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
  • 至少是N+1,同时应考虑公司是否是依照法律程序在裁员.若不是,则是2N.
  • 综合各位律师的建议和意见,我的结论是:公司虽然提前一个月通知,但是,我认为公司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如下:1、工作情况不存在问题 2、公司是本项目组裁员,不是整个公司裁员,并且有的部门还在招人。裁员人数不符合劳动法第41条。所以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公司属于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要求赔偿经济补偿的2倍(因为我只工作了7个月)。而不是以补偿的名义。 谢谢大家!
  •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是2N,其它的要看具体情况了,比如是否签定有书面劳动合同,是否为你交纳社保等
  • 合不合理要看你的工作的情况。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违法行为。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首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补偿不合理。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双倍经济补偿。
  • 差不多是你的n+1.详细咨询
  • 也就是说N+1,是吧!
  • 这个补偿不合理,公司应该按照你们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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