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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个公司的普通员工.从2008年1月开始放假,开始是2个月,发放基本工资,后来就以新厂没有建好,延长放假日期,直到现在,今天又通知5月4日上班,请问这样合法吗?是不是工厂逼员工离开吗?有相干法律依据吗?

争议解决 2009-03-28 09:5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可以。
  • 公司方可能会利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你可考虑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发展前途,来最终决定留还是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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