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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汪某,是阳朔的一个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者。2008年1月22日晚被人泼硫酸烧伤头部,经过医院的抢救治疗出院后,先后请示县保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要求报销医药费,得到不能报销的答复,理由是:我的伤是由犯罪行为造成的,不符合规定我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中的第39条的规定,那规定里有“犯罪行为”4个字。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还未破案,不知何人所为,不知是故意还是误伤?我能否起诉保障局和医保所给我按规定报销医药费?如 能的话,以何种形式诉讼:行政或民事?能胜诉吗?

其他 2009-03-26 15: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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