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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6月23付款的.预售商品房发展商2013年才交房给买房人,一次性付款的,现在就要求付清余款,我已付清了余款,可开发商没有开发票给我,崔了好几次都说过几天,到现在还没有备好案.而且签合同时,还附带签了一份商铺委托经营合同,说是从2013年交房后无偿给开发商经营三年,期间产生的收益归开发商所有(说是为了做旺市场)

其他 2011-07-09 23:57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开发经营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挪用商品房预售款项,不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和登记手续的。
  • 可以到房管局投诉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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