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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这里修高速公路,要占我们家菜园地,茶叶地,猪圈屋,本来蛮简单的事情,因为家里有个好逸恶劳的继父,变得复杂了。我们户口本上4个人,我们一家三口和婆婆。户主是我老公,他智商只有正常人一半,我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小孩马上去上幼儿园。那天测量土地的工作人员要户主签字,我一看签字的表格上户主是婆婆的名字,我连忙把户口本拿出来让他们看,户主是我老公,签字的时候不在家,继父就要工作人员在表格签字的地方把户主改成婆婆的名字,婆婆在就签了她的名字。继父跟婆婆没有拿结婚证,从来没有打工赚钱,靠婆婆摘茶叶养活他,现在继父把手伸向我们家的补偿款,要政府把补偿款打到婆婆卡里,婆婆什么事都听继父的,如果补偿款打到婆婆卡里跟打在继父卡里是一样的,我们一家三口拿不到一分钱,我娘家是湖北荆州的,那边的补偿款是按户口本上有几个年满18周岁的,然后按一个人平均值打到每一个家庭成员卡里,请问法律法规有没有明文规定,是随便打到谁卡里都可以,还是说必须打到户主卡里,现在我们一家三口的低保也是打到了婆婆卡里,她不给我们,要一次就吵一次,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拿到我们一家三口的补偿款,现在村里说补偿款打到婆婆卡里,急急急

其他 2020-04-26 11: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建议找村委会介入调解。
  •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
  • 离婚和户口无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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