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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户漏水楼下被淹,是水管与热水器接口漏水,谁来赔

其他 2017-08-17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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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房屋水管漏水出租人经多次告知,仍维修,对于这个问题该如何维权?   针对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一是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如果与出租人未签订书面合同且租期在六个月以上,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作为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是自行维修水管,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此,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水管,至于费用给付方式,可以现金给付或从租金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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