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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妻于2013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前按揭贷款了一款房产,离婚协议书上明确说明房产归我(男方)所有,但因为是夫妻双方共同贷款买房的,未还完贷款前不能修改房产证上的名字,所以房产证上一直是两个人的名字,但一直是我(男方)在还贷款,我在2016年7月准备卖房了,所以必须找前妻签字才能办理相关手续,前妻要求我给5万元作为卖房补偿(先给1万,收到全部卖房款后给4万)。由于我着急卖房,没办法才同意了,并签了一份承诺书给她,上面有我的签名,但没有按手印,并支付了一万元给前妻,前妻也配合我去办理了相关卖房手续。现在我收到房款后不想再给前妻4万元(因为离婚协议书上写明房产归男方所有),前妻说要起诉我,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7-08-18 13: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追问】但我写的承诺书可以不执行吗
    【回答】写承诺书可以视为赠予,但不动产赠予比较特殊,需要去房管局作变更登记或加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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