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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吗

其他 2019-06-25 0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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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从“资合”性的特点出发,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有利于合伙企业进行融资,避免投资者因担心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而对合伙企业望而却步。
  • 成立合伙企业的法律要求:
    1、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2、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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