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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九八九年被单位聘用的,单位一直不与我签劳动合同,现在《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了,单位却要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请教各路高手:我想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来要求单位赔偿,但由于文化太低,对这一条的理解不透,不知是该从一九九九年起要求赔偿,还是该从二00八年一月起要求赔偿?除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要求赔偿双倍工资外,还可获得哪些赔偿?希望各位高手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我伸出援助之手,帮帮我!

仲裁 2009-03-07 20: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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