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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有块坟地是土地划分时对换所得,现有祖坟在内,东西为13米,南北为28米,西有村邻院落,间相隔为两米路。这是当时划分时数据,当时划地村干部还在。并去法院做证。对方因纠纷告到法院。法院依对方陪证东有3米为证据判我败诉。而我方提供村委会做出处理议见证和证人证言不做为法律依据。而对方院基大于院证数据我提出是对方院占据了巷道,可法院不对院基进行验证。并做出到块。原告在三米之外是对被告I的侵害。被告在三米之内是对原告的侵权。从而驳夺了被告公共空间共享的权力,而对被告提出原告侵占公共地段的地下水窖拆除而不作任I何解释。请问这判决合理吗?法律依据合法吗?对方院证于实际不相符能做证据吗?上诉时较以过。我该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他 2017-08-23 0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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