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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房产所有人因为借我钱还不上,房子被法院执行拍卖,但两次都流拍了,也没钱还我,接下来我该怎么办呢:谢谢

案件执行 2019-03-30 06:4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您好,可以要求以不动产权抵债。
  •   法院拍卖房产是否征收地税?需要,可参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是,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按照前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如何买法院拍卖的房子?  首先,拍卖的房屋产权要清晰,过户不会有任何问题;  其次,拍卖的价格比较合理,如一些房屋的起拍价仅为市场价的七成至八成,超过起拍价就可成交。  委托拍卖的房屋,拍卖公司首先要对房屋的权属进行严格的审查,然后再同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经拍卖所得的房产办理产权时需提交房屋权属证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委托拍卖协议,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委托书。  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醒的是委托拍卖的房屋如设有抵押权的,应先注销抵押权;法院委托拍卖的,要提交法院委托拍卖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拍卖的房屋,交易手续费需双方缴纳。  消费者竞买时要掌握以下要诀:一、了解所竞买房产的权属状况。二、了解房屋的面积、结构、配套设施、周围环境。三、竞买人可选择两个以上的标的竞拍。四、了解拍卖机构能否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五、要反复比较判断该房产的价值,以确定适当的心理价位。六、注意选择合法的房地产拍卖机构。七、有必要对拍卖房进行实地考察,掌握第一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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