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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营业执照上面股权信息已经分配好,但是私下没有签订股权协议,有效吗?

股权转让 2018-12-14 18:2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看来你们是找中介办理的工商执照,自己什么资料都没有。营业执照上不会显示股权信息,股东资料,只有法定代表人,公司名称,地址。统一信用代码。你们既然已经取得了营业执照,则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已经对股东投资比例,出资进行了约定。若果你们没有公司章程,可以去工商局复议一份。不需要签订股权协议。
  • 股权转让协议是由股东与受让方签订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是如果法定代表人是股东的,其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此时签订协议的身份是股东,并非是法定代表人。根据最高院的判例,除非股东与受让方约定了股权交付的时点,否则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点作为认定股权变动的时间,并不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公司营业中发生的纠纷,由公司承担,与股东没有关系,除非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 股权转让一方没有履约支付转让费,协议仍然有效,但是视作对方违约:
    1、股权转让协议在签订的时刻就视为合同生效;
    2、受让方没有按期支付转让费的行为是违约的行为;
    3、对于违约行为的处理一般是按照合约规定的方法处理;如果双方不能就解决方法达成一致,可以进行仲裁或者要求诉讼解决。
  • 一、此协议书合法有效,公司这样的注册方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二、理由:在国企改制中,内部职工直接以个人名义参股与法人股东共同设立有限公司是职工持股的模式之一。内部职工以这种形式持股设立有限公司,无须经其他前置审批程序,可径行向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设立这种公司股本结构没有特别要求,但股东人数受到限制,不得超过50人。正是由于设立这种形式的内部职工持股公司的便利,以及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很多企业往往通过数个职工分别代表一定数量的内部职工在新设立的公司中持股,以达到全体或大多数内部职工持股的目的。这样,实际上在参与持股的内部职工(隐名股东)和在股东名册上的内部持股职工(记名股东)之间形成委托持股和被委托持股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一种委托法律关系,属于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所委托的事宜,在目前的民法和合同法中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这样的法律关系受到法律保护。股东代表应当与其所代表的内部职工就参与持股事宜订立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有关委托持股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这样就可以避免在公司实际运作后在股东代表和其所代表的内部持股职工之间产生法律纠纷,也为可能发生的纠纷提供法律处理的合同依据。
  • 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信息,除非被法院判决无无效或可撤销,否则,就是有效的。
  • 你好,建议签订协议
  • 股权分配证明文件:股权协议、公司章程、工商注册登记、股东名册、投资协议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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