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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岁的农民工在西安某建筑工地打工,由于上班期间没戴安全帽,被公司管理人员叫到办公室,由公司雇佣的管理人员(号称社会混混)用钢筋将该农民工打伤,造成腿骨骨折,腿神经严重损伤,身体也受到其他伤害,现在公司已将伤者送医院治疗,当时也报了警,但是,派出所说公司说是内部事情,要求私下处理,将打人者放走。按照法律规定,轻伤以上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请问派出所的做法对吗?农民工该怎样维权?

刑事辩护 2011-07-12 21: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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