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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第一任丈夫离婚有一个孩子归我,和第二任丈夫离婚也有一个孩子归他所有,如果现在和第一任丈夫再复婚还能不能再生一个孩子呢?谢谢

其他 2017-08-28 10: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如果当事人及配偶的户口本下,孩子的总数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二孩的,是不能再生育二孩的;否则就算超生,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计生办。
  •   想生二胎和复婚没有关系,复婚可不可以生二胎,要看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范围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认定标准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因此,离婚后复婚可不可以生二胎,要按照当地的计划生育政策来衡量,离婚后复婚的夫妻条符合生二胎标准的可以向当地计生单位申请。
  •   你涉及到的,是再婚再生育政策。  对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于各省市(自治区)人大及常委会制订。你可查阅你省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生育调节”部分,那上面应该明确了再生育政策,你可自行对照。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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