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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我在信用社贷款2.8万元,到期后我没有按时偿还本金。信用社把我起诉到法院。2007年5月份左右,法院执行局通知我到执行局,我按时到了执行局同于法官谈了具体情况和还款计划,于法官也要求我尽快还上信用社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我在2007年7月31日偿还了信用社的本金2.8万元,同年8月24日偿还了信用社的利息7900元。信用社也给我出具了“收回贷款本息凭证”和“贷款利息通知单”。自此后到2009-3-25日我再也没收到信用社的催款通知和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别的法律文书。2009-3-26日我得知法院执行局从我存折上划拨走了12320.00元,我当时贷款担保人也被划拨走了一万元。2009-3-27我到执行庭才知道我被划拨的12320元里面包括一万元的罚款,我贷款担保人被划拨走的一万元叫罚款。2007年8月24日后我根本没有收到任何人员或单位的通知、法律文书。我不应该叫做“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两个的20000元钱还能要回来吗?用啥办法、走啥程序要回我们的钱?

案件执行 2009-03-29 18: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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