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我是一位未婚妈妈,现在25岁,6年前,在我19岁被我老公强迫生下了一名男孩,那年他40岁,比我大一半,离婚也没有工作,抛弃过两个老婆和两个孩子,在我孩子一个月左右,他就把他抱回他妈妈家,不准我见,还把孩子户口转在别人名下。 他赚了钱给他家里,买了房也写他哥哥的名字,这几年一直都分居,我自己在外打工租房过日,他不曾照顾过我,偶尔会见面谈下孩子的事,我不想再和老公纠缠下去在,想分手,但是他什么都不愿意承担,还不把小孩给我,我想知道该怎么办?

调解 2011-07-13 13:16 人浏览
共11位律师解答
  • 你可以起诉要求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但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
  • 没办结婚证就不是婚姻关系,你可以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
  •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如你所述,需尽快找份稳定工作,自己都生活艰难,一旦起诉败诉风险太大。
  • 可主张抚养权,要求支付抚养费。无精神赔偿
  • 你好,欢迎咨询
  • 可以主张抚养权,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
  • 没有精神损害
  • 你们之间没有婚姻关系,你可以就小孩的抚养权问题提出诉讼。
  • 起诉吧
  • 你们直接不存在婚姻关系,建议起诉分割共同财产和小孩的监护权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深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