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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医生,原从2006年学校招聘进入,属人事代理,并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于2009年12月到期未续签,合同条款上有写明如双方没有发生意见视同有效。社保及工资其他机关事业待遇。从2011年1月27号向单位提上辞职报告,单位不批准,新单位急着要人,我不董法律程序,于4月1日移交了科室工作离开了本原单位,在新单位上班了将4个月,现原单位手续不办,如职业地点转移等。现怎么办,请律师高见

其他 2011-08-04 10: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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