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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甲方)有一营业中商店,固定的设备和客源。为扩大经营另一方(已方)投入3万元合伙,(由于缺少经验至使1万元运转另2万元没有运转),合伙前说好双方只拿生活费公同还债,由于各种原因3年来我们只够拿生活费的而无法偿还债务,06年已方撤出,由我独自承但债务,负债经营。08年10月我把债务(3万)全部给了甲方,甲方却要求每年分红,理由是:我用他的3万元运转。 请问:甲方的要求合理吗?我该怎样解决? 谢谢!

调解 2009-03-28 22: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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