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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今年46岁,是重庆万盛区人,我孩子他父亲因今年6.25日在井下工作时,意外死亡。单位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金额为:2944乘以6=17664元,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为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顾配收入的20倍,金额为:19109乘以20=382180元,共为399844元。甲方(单位)又因儿子年龄不符合(今年21岁,还在重庆读大学)《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文)的有关规定,故不能享受抚恤金。单位这样赔偿标准对吗?

其他 2011-07-12 18: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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