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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当时的区政、管理区、村三级号召动员农民遍种荔枝,并由管理区统一到东莞选购种苗后分给村民在本集体的山岭上种植,并且宣布了谁种谁收。当时村民种者超过八成,并非被告擅自种植。直到2003年原告才申报领取到山林权证,且经过了五年没有对被告提出任何异议,但现在原告主张要被告清理果木,将土地归还给集体统一管理。原告也没有就此召开村民会议,未经三分之二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也未报请上级政府批准作出土地调整。’请问我们(即是被告)应该怎样呢?有什么相关的案件或法律帮助我们(即是被告)吗?我们(即是被告)能打赢这官司吗?恳请你们的回答!恳请你们的帮助!

诉讼 2011-07-12 22: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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