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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前夫去年1月份离婚,是通过法院解决的,协议书我付子女抚养费20000元,当时给了一万,还有一万答应12月份给,但是他不带小孩放在我爸妈家,生活费不给连电话都不打,户口也不让我迁走,叫他写个收款条也不写,所以就一直拖到现在也没给他那一万块钱,他现在到法院起诉,我该怎么办?我会有什么后果?

离婚 2017-09-04 14:3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对尚在校读书或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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