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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2003年8月进的公司,2011年4月按公司正常手续办理90天产假,马上就要上班了,听说我原来的位置(采购员)被别人取代了,现在调我去做品管员,他们这样做是否合理?如果我单方不同意辞职的话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我该怎么做? 备注:公司把我调离我想是因为前段时间我表姐夫在外面自已开厂了,并且姐夫介绍进来的人都去了他们公司。最后一次签合同是2010年签了5年。谢谢!

争议解决 2011-07-13 16:2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该公司做法不合理,如果鉴的劳动合同写明你的职位是采购员,现在的这种做法就是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因此而辞职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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