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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 我是2010年11月二号和前妻协议离婚的,也是她不负责任,一直不照顾家庭和小孩子,在外和别的男人混在一起,她高调提出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一条一款写得清清楚楚,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小孩子抚养是她要女孩儿,我管小男孩子,各负其责,共同财产,一个门面住房,以及家中的旧房子归我,我一次性付给她三万,她管小女孩子但另外还要求我待女孩十八岁给予女儿二万,以帮助女以后完成学业,我也欣然同意,债权债务没有,各付其责,领离婚证当天,她和相好的一个人早早催促待在登记处,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扯了离婚证,几个月过去了,对女儿不闻不问,我和现任妻子接替了她的责任,累了不说,反而招来她二次无理谩骂,到我门面上叫嚣,威慑我现任妻子,伤害她身子和自尊,影响我生意,到了派出所也只是调解一下,没使她有所节制,还指手画脚叫嚣要上诉,夺回财产,现在把我监护的小孩子和大女孩儿带到不知去向,请问我怎样保护我的再婚家庭,和我的小孩子安危,以及她所提到的起诉合理合法吗?我的协议离婚合理合法,法律能提供保护我的合法权利吗?她这样做侵犯了我的什么权利?我能怎样告她,请法律工作者给我详细解答,谢谢

离婚 2011-07-14 0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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