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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一般纳税人公司,转让给他人,工商已经变更完成,但税务没有变更,他现在虚开增值税发票1千多万,被税务局列为高风险企业,我也受到影响,被列为高风险,现在咨询税务局说没办法处理,我想咨询下,像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谢谢!

公司税务 2018-08-03 21:5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税务登记是你的法人代表,由你负责。。。。
  • 你是法定代表人,你负法律责任
  •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是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 如果企业税号未变,名称变化,原企业名称开具过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认证通过,但请企业注意,应及时告知各业务单位更新企业发生变化的信息,从而减少涉税风险。企业名称变化应及时来国税大厅办理防伪税控变更发行,请携带以下资料:税务登记副本原件、身份证件、金税卡、IC卡。
  • 1、首次领购发票流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和个人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应当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购票申请,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③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办税服务将《地税发票领购折》发给纳税人,纳税人凭《地税发票领购折》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2、第二次购领发票流程:应当向当地办税服务厅提出购票申请,填写《发票领购申请表》,并同时携带并出示:
    ①税务登记证副本;
    ②地税发票领购折;
    ③尚未验旧且需领购的该种发票存根联;
    ④发票专用章。
  • 这种情况,目前的唯一解决办法,就是把虚开导致的国家税收损失给补上。
  • 即可申请变更,需要帮助可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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