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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生前唯一共同居住人(奶奶)也已经死亡。但房子里有一位孙子户口。承租人如何变更。是给孙子还是儿女。

其他 2020-03-15 23:44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由承租人的配偶,子女之间共同推荐
  • 子女和配偶优先。
  •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实际上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序列在共同居住人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那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由于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属于个人财产范围,因此如果使用权人去世,只能按照规定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继续承租。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上文所提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房屋居住,或者有,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不受前述条件限制)。
  •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 可以由在这里面有户口的有限承租,如果其他人协商不了,那么可以起诉解决
  • 可以见识一般要求变更
  • 这个问题我己答过好多人了,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其他近亲属中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优先做承租人。均无常住户的出租人收回,均有常住户口的,协商,自行协商不成的由出租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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