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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53岁,2014年调入上海甲单位工作,因为超龄社保关系转不进上海,只能是人工作在上海,社保由上海甲单位同系统的大连分公司代缴,工资是甲单位支付,工龄工资也是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计算的(1985年至2014年)。2017年甲单位和乙单位重组,结果薪酬体系按照乙单位方案执行,我的工龄只认可调入上海的三年,外地工龄都不认可,就是重组整合后我的工龄由32年变成3年,这样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应该怎样解决?谢谢!

其他 2017-09-07 12: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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