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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2日,原告自被告处购得华硕笔记本A8JR一台,价值8300元。购机前在说明书上得知该机型具备TPM功能。后在2007年10月,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于被告处所购笔记本电脑并不具备TPM安全保护功能,也无TPM安全保护芯片(符合可信赖平台模块标准的安全芯片,用于保护PC,防止非法用户访问)。在联系华硕客服无果后,又联系被告,被告以自己无责任为由,拒不承担责任。 一 被告在销售商品时以虚假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所售商品与使用说明不符,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并造成原告在使用过程中,得不到本应具备的功能,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损失,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

消费者维权 2008-03-22 0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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