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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沈阳买的房,签了合同,办贷款用了三个月,还换了家银行,现在第二家银行贷款可以办,但是利率上调太多,以前每个月还900,现在需要还1500,我应该怎么办,如果退房还有违约金,这种情况是开发商的责任么,是他们给我找的银行

其他 2017-09-10 11: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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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退房:   (一)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处理方式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1、一般情况下,贷款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者是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2、如果购房者能举证证明贷款不足或不成,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购房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而且不能买房是由于银行较大幅的提高了首付比例而不是购房者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可以退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策调控是一种特殊变化,可以认为是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并非购房者本人故意,属于客观上的履行不能,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从公平角度来讲,购房者既然都签订了购房合同并积极办理贷款,本身没有过错,贷款不成自然应当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开发商不退定金也没有错,因为政策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内,理性的购房者在交易过程中,对可能存在的政策风险,应当具备一定的预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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