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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咨询的问题是: 一对老人夫妻,生前住在某处租赁房中,膝下有两男一女,两男在外地,一女在上海。同住的还有长子的女儿,长孙女。后来老头过世了,剩下老太和一个长孙女的户口在。之后,老太的户口迁出到二女儿家中,期间长子便出钱以长孙女(是失业青年)的名义购下此房的产权(利用了老太购房的优惠政策),同时将户主注册为长孙子(长孙子在就读大学期间)。并对其他一儿一女声称老太是自愿将房产给予长孙子。 我的问题是,长子是否有权购买下此套房屋的产权?是否需要老太另外一儿一女的同意?即使老太有意愿将房产给长孙,是否需要任何书面证据,或者公证?如何才是有效的法律程序?二女和三子是否有一定的继承权

调解 2009-03-30 12:03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如果是售后公房,那么买下的时候,同住人是同意的.你说的第二个问题,恐怕已经成问题了,因为现在的权利人成了孙女,老太已经不能再处理该房屋,如果要推倒从来,那首先要解决先前的公房买卖是否有效.否则什么事都不能做.
  • 只要老太是自愿的,就不需要经过其他子女的同意。产权已经登记在长孙女名下,其他子女也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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