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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享有土地使用权时,一般对共有人不具体划分土地使用权属。但是我市土地管理部门登记时对共有土地权属给予不恰当的划分,造成错误。当事人已向政府提出异议,政府部门责令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并将土管部门的答复转发当事人,但土管部门就是不更正.问:当事人如起诉,是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按行政诉讼处理,还是按<物权法>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现当事人按行政诉讼,法院说还要先申请政府机关复议.当事人认为之前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不应再复议?请告诉我们正确的办法。

争议解决 2009-03-29 22: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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