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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再婚,之前有一个女孩,我现在的妻子是初婚初育,我是秦皇岛户口,妻子是卢龙户口,到她家的乡去办准生证说要罚3000千块钱,理由是第一个女孩是先生的孩子后办的证,可是第一个女孩在19年前已经罚了100元钱了,说让我拿出当时的罚款票据,这么多年让我上哪还能找到票据呀,请问一个孩子罚两次,合理吗?

票据纠纷 2011-07-15 18: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个人认为已经经过了处罚时效,不应再进行处罚。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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