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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请教个问题。老人生前有一套拆迁安置房,在老人签过拆迁补偿协议后,和老伴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声明将这套房子由孙子继承。后老人去世,老伴还健在。现通知办理房产证,孙子提出不继承这套房子,那么这套房产是否可以让老伴来全部继承,老人的五个子女均同意让他们的妈妈一个人全部继承。之前的遗嘱公证是否需要撤销,如何撤销。谢谢各位!

拆迁补偿 2017-09-14 13: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立遗嘱人随时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公证的遗嘱,这是立遗嘱的权利。相关规定:《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   如果说遗嘱的变更只是遗嘱内容的部分修改,那么遗嘱的撤销就是通过合法的方式把原来所立的遗嘱的全部内容予以取消的 行为。撤销遗嘱只能由遗嘱人本人在生前亲自进行,撤销遗嘱的方式要注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遗嘱的撤销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也可用立新遗嘱的方式 撤销,但采用发表声明的方式撤销原遗嘱,必须遵照设立原遗嘱的程序进行。遗嘱人生前对遗嘱所涉及财产的实际处分视为原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例如遗嘱人立遗嘱把财产留给三个子女,但在生前将遗嘱所涉及的该项财产变卖了,这种生前处分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视为遗嘱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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