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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问下您,我想离婚,房子是男方出资买的,但是欠外债四万多,我们婚后还了一万多,有五千块钱是男方爸爸给我们钱还的,这算我们共同财产吗?男方把孩子归我抚养,他每月给八百元抚养费,房子归男方所有,现在还有点外债男方没要求我承担,离婚后我带孩子没地住,我可以要求男方为我提供住处吗?还有他每月工资两千二百元,再干点别的活又挣三千多,那他每月给孩子八百元抚养费是不是太少了,男方去写协议时我不在场,他就说他挣两千二,我可以再修改那份协议吗还有这个房都归他合理吗?希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离婚 2017-09-14 16: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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