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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是07年6月27领取的结婚证,于2007年7月18号一起去了新疆,一起生活到2008年1月20日返还河南老家,第二天他便提出了离婚,当时我没有同意,然后分居。他于2009年2月在当地法院提出了起诉,并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开据的我属当地常住居民的证明,他起诉之后我也没收到法院的传票,也没接到电话通知。直到2009年3月15日,他又返回河南,和我商量离婚的事,结果没有离成,又在一起了一个星期左右,我想请问新疆的当地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他开的证明有效吗?我实际只在当地生活了半年不到。诚盼答复。。谢谢

离婚 2009-03-31 07: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据你所述,你在新疆居住不满一年,新疆当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 如果你认为管辖不当;应该及时提出管辖异议。不然就视为接受管辖。
  • 一般民事案件,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是被告住所地,如果被告离开居住地超过一年以上的,视为经常居住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 如果他提供了你在新疆常住证明,那么法院是有权管辖的,因为法院立案只看证据形式,如果你在那里生活不到半年,你可以拿出证据向那个法院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把案件转移到你这边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 离婚应在婚姻登记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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