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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社会各界人,企业员工加班后用人单位不给于发放相应加班费是否合理纵观当今社会,存在的中国企业,以各种理由、借口,故意拖欠、克扣员工工资以及福利。不在少数的企业刻意走在劳动法的边缘,就以本人在职的企业为例 公司,实际为台资企业。企业员工7月8月份连续上夜班56天未休息一天,加班时数已严重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作息时间,而事后到了结算工资时公司未按照按实际的工时大放员工的薪资报酬,而事后公司给出一下解释。1.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加班不得超出G1加班时数66.G2加班时数44,超出部分不予发放薪水目前公司现状是如下:1.针对8月份工时超出部分公司依然没给出合理的解释以及具体调时间及方式方法。2.公司目前只有以邮件的方式告知员工8月份工时调休,没有任何的书面文件及正式的公告!

其他 2017-09-18 06: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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