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去年4月份辞职,满一月后离院。原单位要求本人赔偿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单位当时也没给出赔偿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书面材料。多次协商未果,于今年4月下旬再到原单位协商解决争议未果,原单位给出了具体赔偿方案及具体数额,落款时间是2010年6月初,2011年4月下旬协商无望到当地人事局申请人事仲裁,交上申述书2份申请仲裁,接案人员表示此时人事局未成立人事仲裁委员会,只能调解,并表示未过时效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如调解不成可以仲裁。但到现在还没有调解好,人事局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近期成立,本人打算申请仲裁。但有关人事争议仲裁规定时效是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犯之日起60天内。根据本人的情况请各位律师分析一下我的问题:1.我的仲裁时效应如何计算?2.我的仲裁时效真未过吗?3.如果人事仲裁委员会以时效已过为由不受理,请建议我将如何维权?
合同纠纷
2011-07-16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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