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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金2263元/月,2008年5月-2009年2月未付租金,怎样计算拖欠房租及利息(合同是按一年期贷款利率)。 谢谢。

其他 2020-03-01 16:4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8年5月-2009年2月的租金为2263元/月*10月=22630元 利息,按合同约定,应付租金日开始计息.
  • 递增:按上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增加:按第一年度所实缴的租金金额来增加10%。
    知足吧,一般很多都不会写百分比的,就是随行就市。感觉甲方很人道的。
    谁起草的合同谁有利,永远遵循这一条。
  •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如果承租人的违约行为符合租赁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那么有权单方解除合同;2、还可以与承租人协商解除合同;3、可以催告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承租人仍不履行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以1、3方式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承租人,合同自通知到达承租人时解除。另外,无论以何种方式解除合同,都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因此受到的损害。
  • 1、承租人拖欠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逾期仍然不缴纳租金的,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法227条的规定,依法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2、对于承租人遗留于租赁房屋内的个人物品,出租人可以委托当地社区或公安见证,打开房门后,对承租人的个人物品予以依法清点,并将其物品打包,可以将相关物品贴上社区或警方的封条,随后妥善保管,待与承租人取得联系后,要求其将相关物品取走。
    3、至于承租人拖欠部分的租金,出租人可以交涉解决,交涉未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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