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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唐山市乐亭县人,去年九月我在唐港路西侧的栗家湾坨村租门市房一间开办‘服装加工’今年县交管部门下通知唐港路加宽,我的门市涉及到拆迁’并与房东达成协议;包赔经营损失费每人每月两千元,共两个月,我的从业人员是两个人,所以损失是八千元,今年二月中旬拆迁费分房屋拆迁和经营损失费两项下发到栗家湾坨村,房屋损失和经营损失都被房东拿走,我找交通部交涉,他们却说那八千元该由房东支配,爱给多少都行,我想问这个说法合理吗?经营费到底该是谁的?我到底该拿多少?我叫崔建慧

争议解决 2009-03-31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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