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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所民办高校工作,合同规定寒暑假发基本工资,2017年1月4日-7日为正常上班时间,本人在此期间请了4天事假。2017年2月14日开学,我正常上班,夜里突发状况进了医院动了手术,出院后为了保胎去学校请了病假加产假正好到学期末,2017年8月18日正常上班报到。在此期间未收到学院的一分工资。2017年9月20日发工资时人事处说不但没有工资,还得补交这8个月除产假98天之外学校给交的养老保险。

仲裁 2017-09-22 1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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