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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美企员工,在公司工作近7年,做电话行销工作,因公司客户群体是美国家庭客户,所以上班时间一直是中国时间6:30-14:30,现在公司以家庭客户业务不盈利为由,转做商业客户,公司凭借签订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内容的一项,“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和工作时间",突然把工作时间调整为凌晨3:00到上午10:00上班,请问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1.员工跟公司协商以后,公司也没有做任何退让,我现在怀孕四个月,如果不按照公司现在规定的时间来上班,依旧按照原来的时间上班,公司是否有权利开除我? 如果我以病假为由不去上班,公司是否可以以我没有出据医院合格的诊断书为由开除我? 2.还有一部分员工最开始是和我一样岗位,但后来调到其他岗位,调到其他岗位后没有重新签定劳动合同,现在他们已在其他岗位工作近两年,现在公司也要把他们调回到原来的岗位,而且底薪要比他们现在的低,他们是否有权不接受公司的这次调岗?可否主动提出跟公司解约,并且要求公司给予双倍赔偿金?

其他 2011-07-29 1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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