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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农民工在暂行办法中没有位置,而劳动法中有她相应的位置,《劳动法》中一方叫“用人单位”。一方叫“劳动者”。 理由一, 农民工只能使用与农民工相关的词条及法律文件,劳动争议只能比对《劳动法》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劳动法》第三条 规定了劳动者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者主要权利特征,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和提供福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特征。劳社部发[2001]20号,《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劳动法规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与劳动者一词联系在一起的。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属于劳动者、劳动者属于劳动关系。所以农民工的年龄问题只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不适用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理由二, 理由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者年龄界线没有作出具体说明,在《通知》中作出了规定。《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系列配套政策,是子与父、孙与祖之关系,是一脉相承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是对《劳动法》缴纳社会保险相应条款的具体操作规定,所以农民工的年龄问题只适用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而不适用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以55周岁内的女农民工,属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也就是属于劳动关系,理由之三 理由之四《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产生的时代背景不同,出发点不同,《劳动法》的背景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产生的。农民工也是由此而产生的,《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其中就包括有农民工的成分。并且农民工占了《劳动法》中所指劳动者主体。 打扰了,谢谢!

诉讼 2011-07-17 17: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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