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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亲戚,2008年4月发生工伤,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9万余元。住院期间,单位垫付5万元,后一直拖。家属垫付医药费出院。在家属催促下,8月工伤认定书下达,但亲属在多次跑劳动局、单位、社保后,在12月才得知8月已认定工伤,12月经伤残鉴定为八级。因医药费有一主要材料为乙类,进口,调解不成。亲戚在2008年12月已到达退休年龄。 咨询:(1)、乙类并且是进口的,医药费是否不能全报?(2)、工伤当年12月已达退休年龄,是否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调解 2009-04-04 18: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材料是进口的,全报存在一定困难,但是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可以主张!杭州潘律师
  • 一般支持普通实用型,进口的很难要求全报。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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