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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写明借5年2009年到2014年!通过房产中介签定合同!现在房东要求我家搬走!房东依据合同中第12条依规则双方中途停止协议!需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否则赔偿一个月房租! 他说他通知了所以我们必须要搬走! 此条规则是否合法?我家是否必须要搬走?由于合同从头到位都未有有关单方面提前要求解除的规则!是否可以将第12条解读为依照5年满的规则!期满后中途停止协议!需提前1个月通知!毕竟按照租赁条例期满后出租方不通知的话合同依然有效!如出租房要求租赁房搬走的话也要给合理的时间搬走! 而且12条是否违法?毕竟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明文规定必须要给出租人合理的时间搬走!而他那里给一个月房租就可以让我们马上走人了。。。。。我们家可是特地签5年的。。。。。。还是一年一付的。。。。感觉被中介和房东骗了!有没有好心的律师帮帮我!

其他 2011-07-17 18: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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