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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有个员工,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左手掌骨折,后其本人做了司法鉴定为10级伤残,其医疗费用均为我公司支付,也支付了其4个月医疗期间工资,我公司统一按照工伤标准给其赔付,但是现该员工却要求我们赔偿其60万,并要我们相关主管人员赔偿其精神损失3万,还说不给就会上北京等,其言语行为过激,当中有如下几个细节: 1、该员工入职12天发生的事故,当时劳动合同还没有签订,故前阵子经过法院进行了劳动关系确认,现在还没有做工伤伤残鉴定,只有他自己做的一个司法鉴定,是10级伤残。 2、该员工要求赔偿按照株洲市上年度平均工资*10%*20年的要求是否合理? 3、该员工要求我公司相关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其精神损失是否合理? 4、该员工此行径是否能认定为讹诈?

其他 2009-04-01 12: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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